本报讯 (记者 俞晖)9月15日,习水县检察院依法对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了该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会并提出评议意见。
据了解,罪犯胡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审判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胡某某以其怀孕为由向审判机关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审判机关依据医疗诊断结论和相关法律规定,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习水县检察院依法立案审查,并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审查过程、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与会听证员对胡某某的家庭情况、身体状况、认罪态度等方面进行了询问。在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后,习水县检察院依法作出同意对胡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