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义霞)今年2月,绥阳县一名男子朝河内丢鞭炮炸鱼21条,被警方抓获。日前,绥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他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刑,并购买价值2000元的鱼增殖。
2021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拿上鞭炮、网兜等工具,伙同其堂弟到绥阳县蒲场镇蒲场村平原组的河道中炸鱼。当晚被蒲场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清点,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捕捞到鱼类共计21条。后经绥阳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李某某非法捕捞的时间属于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方式捕捞水产品,造成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破坏了生态环境。
绥阳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示,李某某在禁渔期使用鞭炮炸鱼,其行为不仅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炸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鱼方式,会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失,破坏水生生物多样性。
为及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绥阳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某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根据环境资源类案件管辖范围,该案由播州区法院审理。日前,法院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出资购买价值2000元的鱼苗增殖放流,修复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