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义霞)近日,余庆县法院开庭审理了由余庆县检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中,检察机关邀请了特邀检察官助理出庭,人民监督员全程旁听庭审监督检察出庭履职活动。
2021年6月18日10时许,何某甲、何某乙驾驶船到大乌江码头上游将3张渔网投放乌江捕鱼,同日21时13分在回家途中被查获,经有关部门认定渔获物重72.72公斤。经鉴定机构鉴定,二人非法捕捞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并出具了建议增殖放流鲤鱼鱼苗、草鱼鱼苗的数量。
余庆县检察院认为,何某甲、何某乙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非法捕捞自然野生水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严重破坏了国家自然渔业资源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建议判令被告何某甲、何某乙进行生态修复,如不进行生态修复则共同赔偿本案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的价值;被告何某甲、何某乙承担本案鉴定费;被告何某甲、何某乙就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庭审中,余庆县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判令被告何某甲、何某乙进行生态修复;被告何某甲、何某乙承担本案鉴定费;被告何某甲、何某乙就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何某甲、何某乙表示已认识到错误,愿意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庭审结束后,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的见证下,何某甲、何某乙与附近村民一起将购买的鱼苗增殖放流入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