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曹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由新蒲新区新舟镇往虾子镇方向行驶时,被执勤的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现场对曹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抽取血液检验结果为乙醇含量96.78mg/100ml。曹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
6月20日,汇川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在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曹某是新蒲新区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该公司主要从事石料开采、加工和配送,为当地大多数村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其中部分村民为贫困户。曹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了很大影响,在该公司就业的村民也面临着失业的危险。
根据曹某案发时未曾发生交通事故,没有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和悔罪情况以及案发时曹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结合《贵州省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健康发展法治环境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该院依法对曹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同时教育曹某回归企业后扎实搞好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高灵敏 陈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