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义霞)日前,由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饶某某串通投标案,余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分别判处黄某某、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5月,余庆县某棚户区改造工程公开招标,黄某某与饶某某为保证遵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能够顺利中标,两人协商找了几家公司进行围标。遵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黄某某按照约定向陪标公司支付了资料费。
接到举报后,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饶某某,为谋取利益,串通投标,中标项目金额达7489万余元,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已涉嫌串通投标罪。
黄某某、饶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环节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办案检察官结合黄某某、饶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提出对黄某某、饶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的量刑建议,依法向余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余庆县人民法院认为余庆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