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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殖合作社非法占地10余亩 负责人被判刑
杨义霞

  本报讯 (记者 杨义霞)日前,习水县法院对习水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李某宽、宽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占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不仅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土地进行生态修复,并制作警示牌公开道歉。据悉,这是习水县检察院首次提起以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案。

  2020年3月,李某宽成立宽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生猪养殖。同年4月20日,李某宽在未获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在习水县某村的地块开工建设,施工过程中非法占用农用地和林地。经鉴定,宽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修建养殖场设施中,非法占用地方公益林面积10.69亩。

  习水县检察院认为,李某宽、宽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地方公益林,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还毁坏原有森林植被资源,属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遂依法向习水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庭审中,被告李某宽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

  经审理后,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宽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单位宽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判令李某宽、宽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和制作警示牌的方式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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