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六十条“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之规定,经政协第六届遵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政协第六届遵义市委员会设置七个工作机构,分别是提案与委员(界别)工作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科卫体委员会、社会法制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文化文史与学习委员会、农业农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