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向婧)在红花岗区中山路某商场购买一件衣服,标价是118.5元,但结账时却被收取了160元。消费者任女士遂将这一情况向红花岗区消费者协会中山路分会进行了投诉,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接到投诉后,红花岗区消费者协会中山路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任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商场负责人解释说价签上面的价格标错了,只能按照结算系统里的价格结账,并对价签进行了更换。任女士认为同一商品有两个价格,结账时按照价格高的进行计算,有价格欺诈嫌疑,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而产生纠纷。
红花岗区消费者协会中山路分会工作人员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向商场负责人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二十条的内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最终,商场负责人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随即将商品差价41.5元退还给了任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