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涵涵
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不能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但毋庸讳言,将诸多限制作为录用条件等已经成为招聘单位公开的潜规则,就业歧视屡禁不止。
近年来,我国对促进就业平等愈加重视。从2019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到2020年全国两会上,将反就业歧视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再到代表委员们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一系列反就业歧视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关爱劳动者、促进公平就业的人文温暖。但良政须善为,法令重在落实,消弭就业歧视亟待正本清源,多措并举。
为此,政府应该建立联合约谈机制,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提高就业歧视的违法成本;其次通过增加专项补贴、政策和资金倾斜等手段,激励雇主聘用女性、残障人士等,在政策、资金上给予企业更多扶持;此外,还要畅通维权渠道,成立第三方监督机构,让劳动者不再孤军奋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