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昌莲
由于工作性质、岗位需要等方面原因,招聘单位对应聘者提出一些特殊要求,这是可以理解的,应聘者应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要求,去应聘适合自己的岗位。但这些特殊要求必须有一条底线,不能无视科学、公平等要素。
虽然目前我国对这些歧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如果涉及就业应聘,就可以在反就业歧视中找到相关法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又如,《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又有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呼吁为反就业歧视立法,清除求职路上的“拦路虎”。
可见,反就业歧视,需精准治理。如果劳动者在就业时,遭遇各种歧视,要注意取得相应证据,比如相关录音、录像、广告里涉及颜值、属相、星座、地域的文字,劳动合同中对颜值、属相、星座、地域的限制等,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就目前的形势而言,仅靠劳动者个体维权,显然难以扭转就业歧视,特别是,相关法律的缺失,也让劳动者遭遇维权困境。因此,立法部门应研究制定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条款,并将颜值、属相、星座、地域等各种歧视纳入其中,便于劳动者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