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名城论评
     
本版列表新闻
     
2022年03月17日 星期四 放大 缩小 默认   
反就业歧视重在共治
汪昌莲

  汪昌莲

  由于工作性质、岗位需要等方面原因,招聘单位对应聘者提出一些特殊要求,这是可以理解的,应聘者应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要求,去应聘适合自己的岗位。但这些特殊要求必须有一条底线,不能无视科学、公平等要素。

  虽然目前我国对这些歧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如果涉及就业应聘,就可以在反就业歧视中找到相关法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又如,《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又有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呼吁为反就业歧视立法,清除求职路上的“拦路虎”。

  可见,反就业歧视,需精准治理。如果劳动者在就业时,遭遇各种歧视,要注意取得相应证据,比如相关录音、录像、广告里涉及颜值、属相、星座、地域的文字,劳动合同中对颜值、属相、星座、地域的限制等,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就目前的形势而言,仅靠劳动者个体维权,显然难以扭转就业歧视,特别是,相关法律的缺失,也让劳动者遭遇维权困境。因此,立法部门应研究制定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条款,并将颜值、属相、星座、地域等各种歧视纳入其中,便于劳动者依法维权。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要闻
   第03版:要闻
   第04版:名城论评
   第05版:区县新闻/公益广告
   第06版:综合新闻
   第07版:乡村振兴·绣美遵义/公益广告
   第08版:广告
消费者安心,市场才能充满活力
评论聚焦
消弭就业歧视亟待标本兼治
食品标签不该“雾里看花”
反就业歧视重在共治
让“赏花经济”好花常艳
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
遵义日报名城论评04反就业歧视重在共治 2022-03-17 2 2022年03月1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