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秦龙)因贪图不当利益,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别人。日前,红花岗区法院审结了多起出售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2月,被告人黄某明知对方使用其银行卡做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方面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原先办理的5张银行卡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曹某获利5000元,曹某使用其贩卖的5张银行卡实施网络电信诈骗。
2021年2月,被告人刘某以200元的价格把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出卖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
2021年3月,被告人殷某将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贩卖给他人,获利2400元,并导致被害人黄某因刷单被骗的5200元。
202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伙同其丈夫为他人提供两人名下的7张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获利9000元。
红花岗区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上述被告人分别获刑6个月至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等出售给他人,这些看似简单却能获利的行为,可能恰巧就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在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自己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能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物品,勿将以上物品出售或借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