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义霞)为深入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平安长江”专项行动,习水县检察院重拳出击,持续保持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行为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电、毒、炸、网捕等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行为。
9月6日,由习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某甲、彭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在习水县二郎镇公开开庭审理。
2022年11月的一天晚上,彭某甲、彭某乙在习水县二郎镇水田村雷家嘴(小地名)赤水河支流桐梓河河段,使用橡皮艇、电瓶等捕鱼工具非法捕捞黄辣丁、鳜鱼等鱼类,后将捕获的野生鱼贩卖至习水县二郎镇某餐馆,获利1000余元。2023年3月9日23时许,彭某甲、彭某乙到习水县二郎镇桐梓河河段非法捕捞野生河鱼。
经查明,彭某甲、彭某乙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通过非法捕捞野生河鱼进行贩卖,获利3万余元。
庭审现场,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明知赤水河流域全面禁渔,仍以牟利为目的,采用禁用捕捞渔具在赤水河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对流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
“诉请法院依法追究彭某甲、彭某乙刑事责任,并以申请司法确认的形式确定其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检察官从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建议、案件启示等方面发表公诉意见。
习水县法院经审理,采纳习水县检察院意见量刑建议,当庭判处彭某甲、彭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
同时,彭某甲、彭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非法捕捞行为对案涉地的水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造成了损害,应当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流放60000尾体长为10-12厘米的中华倒刺鲃或缴纳60000元生态修复金由相关部门代履行。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及生态修复。
习水县检察院在办理此案的同时还向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了检察意见书,督促其对该案中的相关经营者购买并销售野生河鱼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加大对县域内餐饮行业的督查力度,有效防止野生动物流入餐饮市场。
习水县检察院相关人士表示,自2020年以来,该院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行为提起诉讼19件44人,让非法捕捞者不仅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
为了实现“办理一案、普法一次、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习水县检察院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加强部门沟通协作,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执法力度,积极宣传赤水河流域禁渔知识,织牢赤水河流域水清岸绿“保护网”。